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廈府辦規〔2020〕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廈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

  為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規定。

  一、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落實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處置權。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無需審批或者備案。

  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應設立專門成果轉化部門,收錄本單位科研人員科研成果、推進科研成果轉化、提供科研人員成果轉化咨詢等服務。

  (二)遵從科技成果市場定價原則。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留用。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財政,并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其余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四)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與科技人員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或部分擁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單位可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

  (五)放活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改進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會議管理,只要符合預算要求,決算在報銷范圍內,會議地點不強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購酒店。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承擔國家和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自籌非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六)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公用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七)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研究制定橫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使用范圍、標準和分配方式,并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實行有別于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可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或由單位統籌用于開展研發活動。科技人員承擔橫向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職稱評定中同等對待。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或社會委托獲取的財政性規劃類、專題調研類、科技服務與管理類項目,按橫向項目管理。

  二、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轉化貢獻人員獎勵。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在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

  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九)個人獎勵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鼓勵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離崗創業。鼓勵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可兼職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離崗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并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待遇。3年內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辦企業期限最長不超過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本市事業單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人員,辭去管理職務后申請離崗創業。返回時,原單位按不高于其離崗創業時原崗位等級做好崗位聘用工作。國家和本省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十一)鼓勵申報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現有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二)鼓勵在廈設立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在廈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認的技術轉移機構,開辦第一年資助其辦公經費50萬元;在其穩定運營一年后可給予連續 2年、每年 50 萬元運行經費支持,符合條件的各級科技社團可參照執行。

  (十三)激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經紀活動。技術轉移機構對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轉移轉化落地的,在企業完成技術合同登記并實際履約后,按技術交易實際支付額的3%獎勵技術轉移機構,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其中獎勵持證技術經紀人不少于50%。每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四、激勵企業開展科技成果產業化

  (十四)企業引入科技成果獎勵。本市企業向非關聯單位購買國內(含港、澳、臺)一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等)和境外發明專利技術在本市實施轉化,按照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6%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十五)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獎勵。對高新技術企業在本市通過自主研發、受讓、許可、作價入股、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生一定經濟效益后,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自認定年度起2年內,按其應繳已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區政府給予補助。

  五、促進技術市場發展

  (十六)鼓勵開展技術交易。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經本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0.8%給予獎勵,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2%給予獎勵,每個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十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激勵。每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10-50億元,給予0.02%獎勵;50億元以上,給予0.03%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250萬元。

  (十八)培育發展技術經紀人。市科技主管部門依托“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按《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對本市技術轉移專業人員(技術經紀人)開展培訓,提高技術轉移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和實踐能力,構建高水平、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培訓課時可算入繼續教育課時,做為職稱評定的依據。取得“中級技術經紀人”和“高級技術經理人”證書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中、高級職稱評定。對于獲得“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稱號的機構,按其人才培養業績給予連續3年每年最高200萬元的補貼。

  六、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十九)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二十)本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負責人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按規定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二十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科技型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門。科技成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上年度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等。

  市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外發布各單位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并將此作為對該單位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十二)完善創業孵化體系。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建設專業化企業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20萬元獎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龍頭骨干企業和行業組織建設制造業領域的專業化眾創空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七、其他

  (二十三)本規定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經鑒定或評審(價)的科技成果、專利權、品種權、商標權、新(獸)藥證書、著作權(包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科技書刊版權、設計圖紙、科技報告、規劃設計等)及其鄰接權等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的產權類成果,動植物育種材料、技術秘密、技術標準、試驗數據等屬于單位科技秘密的專有類成果,以及信息咨詢、檢驗檢測等可以通過技術服務取得收益的技術類成果。

  (二十四)本規定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