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第一條為實施火炬計劃,發展廈門市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條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括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組織審批認定工作。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也可由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協助辦理報批手續。
第四條根據國發〔1991〕第12號文,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空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技術材料;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7)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8)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9)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