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本市各行各業改進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雙輪驅動作用,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動質量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廈門市質量獎,授予在質量管理、自主創新、經營績效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廈門質量提升作出積極貢獻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廈門市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不超過5個。

  第四條  廈門市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報;

  (二)科學合理、客觀公正;

  (三)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五條  廈門市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著重對組織的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績效等方面進行評審。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  鼓勵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各級質量榮譽:

  (一)對獲得廈門市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二)對本市組織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本市組織獲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200萬元。

  同一組織入選不同層級質量獎的,市級一次性獎勵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臺相應的獎勵政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廈門市質量獎的主要政策方針,研究決定廈門市質量獎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廈門市質量獎評定活動開展;

  (三)審議評審結果,確定廈門市質量獎擬獎名單。

  評委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及市政府辦公廳有關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市直相關部門領導和質量領域專家組成。

  第八條  廈門市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廈門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市辦”,設在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廈門市質量獎評定標準、工作程序、申報指南等制度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制定評審人員資格標準及管理制度,負責評審人員的選拔、培訓、考核,建立廈門市質量獎專家庫;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廈門市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和方案;

  (四)向市政府和評委會提交評審結果,報告廈門市質量獎工作情況;

  (五)組織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和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組織開展培訓、診斷等培育工作;

  (六)承擔評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質量強市辦根據需要,在廈門市質量獎專家庫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高層答辯評審;

  (二)撰寫評審報告,提出改進建議,明確推薦意見;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和本行業申報廈門市質量獎組織的培育和發動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定

  第十一條  申報廈門市質量獎的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能夠提供近3年穩定生產經營的相關數據;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ISO/TS16949、ISO13485、TL9000、AS9000、GJB9001等其他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注重自主創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具有標桿示范意義;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位于行業領先地位,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近1年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近3年無因嚴重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的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質量強市辦發布當年申報通知,會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申報發動工作。

  (二)申報組織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至質量強市辦。質量強市辦組織資格審查、查詢信用信息,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申報組織正式受理并予以告知。

  (三)質量強市辦開展申報組織社會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計入綜合評價。

  (四)質量強市辦組織材料評審,根據評審組推薦意見和入圍比例確定入圍名單。原則上獲獎組織數量和入圍組織數量以1:2的比例確定,即入圍組織不超過10個。若評審組推薦組織數量不足10個,以評審組推薦的名單確定入圍;若評審組推薦組織數量超過10個,以合議評審總分排名前10的名單確定入圍。

  (五)質量強市辦對入圍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和高層答辯,結果計入綜合評價。

  (六)質量強市辦擇優提出候選名單,書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七)評委會集體審議確定擬獎名單后,由質量強市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市政府批準、授予廈門市質量獎。

  (九)質量強市辦書面反饋申報組織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  已獲得廈門市質量獎的組織及其下屬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申報不再受理。鼓勵獲獎組織積極爭創國家級、省級政府質量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獲獎組織需如實填報《廈門市質量獎年度信息采集表》,于每年一季度報送質量強市辦。獲獎組織可以在宣傳、介紹和說明等活動中使用廈門市質量獎稱號,但應標明獲獎年度。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改進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經驗,并向社會推廣、分享。

  第十五條  獲得廈門市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事件和達到涉嫌稅收違法犯罪立案標準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并在15日內向質量強市辦書面報告,由質量強市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廈門市質量獎稱號,并公開通報。被撤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承諾。凡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廈門市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質量強市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公開通報,收回其證書、獎牌和獎金。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廈門市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廈門市質量獎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參與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質量強市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